2013年2月16日 星期六

部落格文章版權聲明 2010年元月22日

2010年元月22日 部落格文章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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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原創自 「明明白白我的心」(我有加減了幾個字)
汪明芳校長真是認真用心的校長啊!(臺北市大安區和平國民小學籌備處主任(校長))
引用網址:http://www.tiec.tp.edu.tw/lifetype/post/636/11969
 

另一篇告誡自己的參考網址:

剽竊:楊比比,香腸炒魷魚。

資料來源:http://funp.com/push/?tag=%E6%A5%8A%E6%AF%94%E6%AF%94&hot&stars=1#p=360609

法律對「智慧財產權」的規定其實相當多,即使使用在「教育」用途上,也是有許多規範必須遵守。比如說「合理使用」就是其中一項規定,如果打著「教育」旗幟,就能把他人著作原封不動搬來使用,那是不是「任何商業行為抵觸教育者無效」?

我不是法律人,只是工作過程曾經與某大學法律系主任有些許合作,也許有機會可以把一些淺薄的知識分享給大家。

「引述」與「抄襲」是很類似的作法,但打著「引述」的旗子進行抄襲,或是拿著「抄襲」的大刀亂砍引述的權力,這種分寸還是必須掌握吧!
 
部落格哪些行為是犯法的?
 
 著作權侵害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是:無知!行為人沒有著作權觀念,不知道應獲得授權才能使用他人著作。雖然近年各項社會事件或政府的大力宣導,一般大眾已有著作權觀念,明白「使用者付費」或「授權利用」之原則,但仍有一些細部觀念不是利用人所確知,例如架設網站,誤認可以任意用網路上抓到的圖檔或轉貼他人文章,美術館誤認可以將館藏藝術品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加以複製、雜誌社誤認有權授權他人利用他人投稿之作品等等。這些無知的侵害,仍有待正確著作權觀念的教育,或具體的民事賠償加以導正。 
著作權法
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所謂「重製」定義: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開播送」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謂「公開傳輸」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其中有法律侵權性的有:請連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70200162
一、放背景音樂?這個無名產品已經有這個可以放背景音樂了為何還不可以放阿?當你在部落格或者其他網路上散播這些音樂~~基本上就已經觸法了
二、音樂:因為只要涉及了重製,他人單純「閱讀」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同樣的道理,影音著作、音樂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等,只要將之「數位化」,作者即擁有了「播放權」、「收聽權」、「使用權」等,比起以往「單純」的重製權,範圍大了許多。相對地,利用人的權利便受到限縮。
三、商品圖片&電影劇照:很多網友習慣用圖片來做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以圖像來表示自己(此部分除了「人物」有必要探討肖像權的問題外,動物、汽機車因為並非自然人,所以不是肖像權保護的客體),但圖片本身,不論係人物、卡通、動物、汽機車、風景等,都是由製作圖片者取得著作權,要複製或修改、公開展示,都是著作權人的權限,依著作權法條規定,要重製或公開展示這些著作,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常常見到網友們在網路上看到不錯的圖片就隨意下載、轉貼、轉寄,這些行為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喔!
四、網站上之文章,除了該文章只是單純為傳達事實、說明、介紹,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規範外;其他著作包括個人之意見表達、記者作成之新聞專欄或不明作者之散文小品,不能因為喜歡,就將之轉貼、轉載、轉寄或作其他利用,要利用他人文章,都必須取得著作人之授權,並註明出處,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結論:所以不能說「我只是想展示一下我的心血收集,我沒有要營利,而且如果有人看了以後很喜歡,也會去買原作啊,等於是幫作者宣傳啊!」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51109258
作者:文/楊苡菁(本文內容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意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地址:臺北市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服務電話:(02)2738-0007傳真:(02)27352656‧27352920 網址:http://www.moeaipo.gov.tw/
 
 

一張鳥照片

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QF9E__GdBQOJw1ZyIbmlLw--/article?mid=339

2007/09/18 15:51
分享一件在網路上你可能會因為不小心引用』別人的圖片而吃上官司的事情.即使是註明了『引用』,即使是非商業用途,只是單純出於好意的與他人分享.
打上智慧財產權的名義和你硬打官司到底,即使在刑法上可以無罪,告上了民法還是得賠上金錢及打官司的痛苦.
原因就出於一張鳥照片,在網路上popo圖千千萬萬得要小心呀!!
這個事情,簡單的來說就是...有人誤用了大師的鳥照片而吃上了官司!!!可以以二則新聞來說明↓
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82894.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 http://www.twbbs.net.tw/1027082.html
兩則都出於聯合新聞網,是今年823的新聞!雖是新聞但這事已發生不少件,希望大家以後用照片要小心,即使是標了出處、非商業用途,但因為沒得到對方的授權。對方即可提告且堅持告上的話,民法上就得有所賠款才能息事寧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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