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學校辦理涉及建築執照工程,發生工程竣工後數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工字第10232270700號
主旨:重申有關部分學校辦理涉及建築執照工程,發生工程竣工後數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情形,請各機關學校依本局所提改進措施確實辦理,適時申請建築執照,積極避免發生違反法令情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0年5月4日第100-16次擴大局務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及100年5月16日北市教工字第10036999200函辦理。
二、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種類)建築執照分4種: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學校辦理上述涉及建築執照之常見工程有:校舍新建工程、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風雨操場新建工程、違建補照工程、停車棚新建工程、連絡走廊或採光罩修建工程、校舍拆除工程、、等。
三、近年來多次發生學校辦理涉及建築執照工程,發生工程竣工後數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情形,本局研提改進措施如下,請各機關學校確實辦理:
(一)工程發包前,學校應正式函請設計單位檢視確認發包圖說內容,是否與都市設計審議圖說、建築執照圖說、消防審查圖說、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符,設計單位應將檢討結果以書面函覆學校,若有不符之處,應先提出可行因應方案始得發包。
(二)工程倘經檢討有辦理契約變更需要,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0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不應發生程序未完備卻已先行施作情事。
(三)工程契約是否要辦理變更,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0條規定適時檢討:「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表,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討修正。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有之責任。」
(四)辦理工程契約變更前,應先檢討是否涉及都市設計審議圖說、建築執照圖說、消防審查圖說、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需一併辦理變更情事,並提出因應方案;另因辦理上述變更之行政程序較長,若有辦理變更需要,最遲應在竣工前4個月前分別向各主管機關遞件申請,以免延誤申辦使用執照時程。
(五)工程依相關法規檢討倘有辦理契約變更需要,最遲應於工程進度75%以前,或工程竣工4個月前辦理,若有必要,應同步檢討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圖說、建築執照圖說、消防審查圖說、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變更程序。
(六)為確保並縮短申辦使用執照時程,工程進度達75%,或竣工前4個月時,學校應正式函請建築師及廠商檢討說明現場施工現況、都市設計審議圖說、建築執照圖說、消防審查圖說、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是否有一致性,並要求建築師及廠商正式書面函覆學校,若有不一致情形,應責成建築師儘速提出因應方案。
(七)為確保並縮短申辦使用執照時程,工程進度達75%,或竣工前4個月後,每次召開工務會議時,學校應責成建築師及廠商提出申辦使用執照應辦事項並說明執行情形,學校應查證其說明或辦理情形是否屬實,嚴格管控申辦使用執照進度,相關資料宜「書面」為之,以釐清責任歸屬。
(八)工程進度達90%以上,或竣工前2個月內,原則不得辦理契約變更,若有不得不辦理契約變更之情形(例如:配合法令變更、事前無法預知、數量錯誤、、、等),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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